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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信用卡)章程


第一条 东方卡(信用卡)是上海浦发展银行发行的复合型银行卡,集芯片、磁条于一体,具有信用透支、储蓄、转账结算、消费和个人理财等功能。
第二条 东方卡(信用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稳定收入的公民,均可向发卡机构申领东方卡(信用卡)。
第三条 申领东方卡(信用卡)须办理书面申请,确认遵守本章程,履行《领用东方卡(信用卡)协议》。经批准后在发卡机构建立相应的东方卡(信用卡)备用金账户,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
第四条 东方卡(信用卡)个人卡的透支额度最高为5万元,单位卡的最高透支额度为10万元。单位和个人申领东方卡(信用卡),必须办理透去额度申请,并按发卡行机构规定提供担保,发卡机构审核同意后,设定透去透度。
担保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以保证方式为持卡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对持卡人因使用东方卡(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财产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持卡人无力偿还因使用东方卡(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东方卡(信用卡)单位账户的备用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备用金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仅限于个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的转账存入。
第六条 东方卡(信用卡)定活期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及计算办法计算。
第七条 持卡人可在批准的信用额度内透支,但个人卡单笔透支发生额不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透支的最长期限为60天。透支利率为日利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八条 持卡人初次申领东方卡(信用卡)或者申领补发卡均需缴纳工本费50元。透支卡持卡人需按年缴纳手续费,手续费每卡每年20元,由发卡机构从持卡人的备用金账户中扣收。
个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的他行ATM上取款,每笔须支付不低于8元的手续费,在其领卡城市以内的他行ATM上取款,每笔须支付不超过2元手续费。个人卡在领卡行ATM上取款时无需支付任何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卡持卡人不得提取现金。
第九条 持卡人必须遵守发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信用卡业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牢记个人密码。东方卡(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东方卡(信用卡)及其账户。
第十条 持卡人遗失东方卡(信用卡),应立即向发卡机构或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或临时挂失。临时挂失须于5日内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不再有效;办理正式挂失须缴纳手续费10元;小额圈存的资金不予挂失;挂失一律于正式办妥手续起24小时后生效;挂失效前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负。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受理东方卡(信用卡)业务,必须履行〈特约单位爱理东方卡协议〉,按〈特约单位受理东方卡业务工作细则〉操作,传递信息和办理结算。
第十二条 东方卡(信用卡)所有权属于本行,持卡人办理销户应交回原卡。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使用东方卡(信用卡)的资格,并追回欠款,收回原卡。
第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领,冒用东方卡(信用卡)或昨用东方卡(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担保人工作调动、住址迁移等重大变更事项应书面通知发卡机构。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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