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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国际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上海银行国际借记卡(以下简称国际卡)是由上海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可在境内外使用的金融支付工具,是以美元为结算单位。具有境外消费、ATM取现、查询及在发卡行指定营业网点存取外汇现金、查询等功能的国际借记卡。
第二条 国际卡具有威士国际组织的品牌。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请国际卡。
第三条 申领国际卡应如实填写申请书,并确认遵守《上海银行国际卡章程》。申请书中各项资料如有变动,持卡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行。发卡行应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保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国际卡的申领人在发卡行开立外币账户。开户时,以100美元或等值的外币起存。该账户不允许透支。因非正常原因,持卡人发生透支行为时,发卡行将于透支发生日的下一交易日向持卡人发出还款通知。持卡人接到通知后,须立即还清所有透支款。发卡行对账户的透支金额从透支起,按日收取透支利息。透支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卡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条 主持卡人可申领副卡。副卡的功能同主卡,其所有交易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发卡行可应主卡持卡人的要求注销副卡。
第六条 国际卡外币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在境内外提取外币现钞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第七条 持卡人须按发卡行的规定缴纳服务费。每卡每年40元人民币,卡片有效期为六个月内的收取服务费30元人民币,卡片有效期三个月以下的收取服务费2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可在境内外带威士国际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ATM机上支取当地货币,以账户指定外币结算。ATM取现每天不得超过1500美元,每次不超过500美元。持卡人在ATM机上支取现金须支付手续费3美元,每笔ATM查询收取手续费0.5美元。外汇兑换手续费,按国际信用卡组织有关规定收取,约交易金额的1%,以账户指定的外币计算。
第九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有。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发卡行有权将持卡人使用国际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记入其账户。
第十条 国际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持卡人应承担使用该卡所发生的所有支出。终止使用时,须将卡交回发卡行。如卡挂失,应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并缴纳挂失手续费。如卡片损坏或遗失,应办理换卡或补卡手续并缴纳补换新卡工本费,补换卡有效期同原卡片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际卡账户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外币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记付利息,并按规定征收个人利息所得税。
第十二条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索取最近2个月的对账单一次,如需补制或补制2个月前对账单需支付3元人民币手续费,对有疑义的交易须在交易发生之日45日内通过发卡行向代理行投诉,否则为持卡人确认其所有交易。对持卡者的投诉,发卡行应在45天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国际卡和个人密码。持卡人遗失国际卡应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或电话挂失,之后办理补领卡。主卡挂失,副卡正常使用;副卡挂失,主卡也正常使用。发卡行对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凡正式挂失前及发卡行爱理正式挂失起至次日24小时(含)内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正式挂失需缴纳20元人民币手续费,补换卡需缴纳工本费20元人民币。因设备故障或密码连续输错等因素,导致国际借记卡被ATM所吞,持卡从可在吞卡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束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到ATM装机银行领取,否则被装机银行销毁。
第十四条 国际卡所有权属于发卡行,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若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发卡行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或特约单位收回其卡片。
第十五条 章程修改或国际卡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上海银行负责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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